老闆必讀

請一日散工都要買勞保:老闆最貴嘅誤會叫做「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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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一日散工都要買勞保:老闆最貴嘅誤會叫做「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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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lix Kong|持牌保險代理
Looper Insurance Agency Limited(GA1034)
發佈日期:2026-08-31|最後更新:2026-08-31

問老闆「你張勞保保緊幾多個人」,好常見嘅答法係:「三個全職。兼職嗰啲唔使計啩,佢哋唔夠鐘。」呢句話背後,係香港中小企流傳最廣亦最貴嘅誤會:以為「418」呢條門檻決定使唔使買僱員補償保險(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俗稱勞保)。事實係兩者完全無關,而「418」呢個叫法本身,2026 年 1 月 18 日之後亦已唔準確。

目錄(Table of Contents)

  1. 兩條例,兩條線(Two Ordinances, Two Different Tests)

  2. 「418」已經唔再係 418(The Continuous Contract Test Has Changed)

  3. 條例只排除三類人(Who Falls Outside Cap. 282)

  4. 寫「自僱」擋唔到(Calling Someone Self-Employed Does Not Work)

  5. 一單兼職工傷,實際賠幾多(What a Part-Time Claim Costs)

  6. 有保單唔等於有保障(Declared, or Not Covered)

  7. 老闆嘅五格 checklist(Employer Checklist)

  8. 常見問題(FAQ)

1. 兩條例,兩條線(Two Ordinances, Two Different Tests)

《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Cap. 282)同《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Cap. 57)係兩套獨立法例。老闆記錯嘅位,係將 Cap. 57 嘅「連續性合約」門檻當成 Cap. 282 嘅投保門檻。

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嘅全職或兼職僱員。條例第 40 條訂明,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喺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嘅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僱主如不依法例投保,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HKD 100,000 及監禁兩年。


《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

《僱傭條例》Cap. 57

管嘅範圍

僱員因工傷亡或患職業病,僱主嘅補償責任

僱傭條件同法定權益

工時門檻

冇。不論合約期或工時長短、全職或兼職

部分權益有,「連續性合約」係一道

請一個兼職

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第 40 條)

工資支付、法定假日等基本保障不論工時都有

唔跟嘅後果

刑事罪行,最高罰款 HKD 100,000 及監禁兩年

視乎違反邊條

同「418」有關?

兩者共用同一條問題:「呢個人算唔算我員工?」Cap. 57 之下,答案影響年假同疾病津貼;Cap. 282 之下,答案影響佢受傷嗰日張保單接唔接得住你。

2. 「418」已經唔再係 418(The Continuous Contract Test Has Changed)

順手更正埋另一件事:連「418」呢個叫法都已經過時。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僱員要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並且每星期最少工作 17 小時,或喺某星期工作少於 17 小時時、該星期連同緊接過去三星期合計不少於 68 小時,先屬「連續性合約」。呢項規定載於《2025 年僱傭(修訂)條例》,2026 年 1 月 18 日起適用。


2026 年 1 月 18 日之前

2026 年 1 月 18 日或之後

受僱期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

不變

工時

每星期最少 18 小時

每星期最少 17 小時;或該星期連同緊接過去三星期合計不少於 68 小時

影響邊啲權益

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同左

影響投保責任?

簡明指南仲寫明,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嘅爭論,舉證責任在僱主:係你要證明佢唔係,唔係佢證明佢係。

3. 條例只排除三類人(Who Falls Outside Cap. 282)

條例先寫明適用於所有按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嘅全職或兼職僱員,跟住只列三類唔適用。

唔適用嘅類別

但書(最易睇漏嗰句)

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嘅人士

仍然適用於:兼職家務助理;由僱主僱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嘅臨時僱員;經由會所聘用或支付薪金以受僱從事任何遊戲或康樂事務嘅臨時僱員

外發工(outworkers)

與僱主同住嘅家庭成員

若僱主投購嘅保險明確包括其家庭成員,則條例仍然適用

第一項嗰句但書,就係「日薪散工唔使買」呢個講法崩潰嘅地方。你請個散工返嚟舖頭落貨、入廚房頂更、上地盤釘板,佢就係「由僱主僱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嘅臨時僱員」,條例照樣適用。真正跌出範圍嗰種臨時工,係同你盤生意無關嗰啲,例如私人請人幫手搬屋。

學徒同實習生亦一樣:條例寫明適用於按學徒訓練合約受僱嘅人,實習生亦冇獨立豁免,判斷點只有佢實質上係咪按僱傭合約為你工作。《最低工資條例》嘅「指定實習學員」豁免,唔會順帶豁免 Cap. 282。

4. 寫「自僱」擋唔到(Calling Someone Self-Employed Does Not Work)

另一個做法,係叫兼職簽份「自僱人士合約」,或者每月開張 invoice。

勞工處《工作形式雙方定 辨清身分保權益》講得好白:分辨僱員同自僱人士/承包人冇單一因素可以決定,要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對工作程序、時間及方式嘅控制權,器材工具由邊個提供,以及係咪自行經營業務並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指引亦寫明:如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合約稱佢為自僱人士,僱主仍必須履行勞工法例下嘅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 31 條再補一刀:任何用以免除或減少僱主喺本條例下補償責任嘅合約或協議,均屬無效。簽紙「唔追究」、簽紙「自負風險」,喺 Cap. 282 面前一律歸零。

5. 一單兼職工傷,實際賠幾多(What a Part-Time Claim Costs)

老闆嘅第二層防線通常係:「佢做散工人工咁少,賠得幾多啫。」條例唔係咁計。

死亡同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嘅補償設有法定最低金額,同人工高低無關。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嘅個案,死亡補償最低金額為 HKD 514,510,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嘅最低補償金額為 HKD 584,220。計算僱員補償時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HKD 5,710,而用以計算上述兩項補償嘅每月收入設有 HKD 38,670 上限。

補償項目

法定基準(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以後嘅個案)

死亡補償

按年齡計 36-84 個月收入,或 HKD 514,510,以較高者為準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按年齡計 48-96 個月收入,或 HKD 584,220,以較高者為準

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按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嘅百分率,就上一行按比例計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工傷病假錢)

意外時與病假期間收入差額嘅五分之四(第 10 條)

醫療費(現行上限)

住院每日 HKD 300;非住院 HKD 500;同日兼有兩者 HKD 700

殯殮及醫護費發還

上限 HKD 98,950

呈報亦有硬線: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三天須 14 天內以表格 2 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死亡個案 7 天內;無合理原因逾期或報假資料,最高罰款 HKD 50,000。

6. 有保單唔等於有保障(Declared, or Not Covered)

大部分老闆會答:「我有買勞保㗎。」問題係買咗幾多個人。

勞工處《投購勞保知多啲》寫明,僱主投保或續保時應提供準確嘅僱員人數及實際收入資料,並須涵蓋所有僱員,不論合約期或工時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工種或職位。單張亦寫低咗後果:若申報時虛報或失實,保險公司可從法律途徑向僱主追討已賠付嘅金額。

漏報兼職唔係「慳咗保費」,而係將自己由「有保險」搬去「保險公司賠完再向你追」。完全冇投保更重:除刑責外,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援助條例》(Cap. 365)第 36A 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而補償責任照樣落喺僱主身上。勞工處單張《唔買勞保大件事》舉咗兩個取材自真實個案嘅執法例子:一名裝修工人從高處墮下受傷,僱主冇投勞保、亦冇依法支付按期付款,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罰款合共 HKD 42,000;另一宗係僱員工作期間受傷、僱主冇投勞保,判即時監禁六個月。

保額亦有法定下限:僱員不超過 200 人,每宗事故投保金額不少於 HKD 100,000,000;超過 200 人則不少於 HKD 200,000,000。勞工處同時提醒,法定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僱主喺法律(包括普通法)下須承擔嘅全數責任上限。

我哋幫中小企核對勞保嗰陣,最常撞到三樣嘢:受保人數停留喺開公司第一年、申報工種同實際工作唔同,以及兼職同散工嘅收入冇計入申報基數。三樣都唔會喺保費上見到,要對住保單附表、出糧紀錄同強積金紀錄先睇得出。Looper Insurance Agency Limited(GA1034)作為持牌保險代理,可向多間保險公司比較方案,亦可代你就兼職同臨時人手嘅安排向保險公司作書面申報。

7. 老闆嘅五格 checklist(Employer Checklist)

  1. 數人頭,唔好數職位。 投保或續保前,將過去十二個月出過糧嘅每一位列出嚟,包括做兩晚就走嗰批;申報收入亦要包埋佢哋。

  2. 工種要報真。 報文職但實際有人上棚、送貨、落廚,出事嗰日就變成核保爭議。

  3. 唔好靠「自僱合約」擋。 實質關係決定身分,而第 31 條令免責協議無效。

  4. 當眼處要貼通告。 條例要求僱主喺每個工作場所當眼處展示中英對照通告,列明承保人、保單號碼、生效及屆滿日期、承保僱員人數同投保款額。

  5. 出事就照呈報。 病假超過三天用表格 2、14 天內;死亡個案 7 天內。覺得件事輕微都唔好用「唔想搞大」拖。

常見問題(FAQ)

Q: 我只請咗一個兼職,一星期返兩晚,使唔使買勞保?

A: 使。根據《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第 40 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不論僱員嘅合約期或工時長短、全職或兼職。冇買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 HKD 100,000 及監禁兩年,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繳付附加費。

Q: 「418」呢條線係咪決定使唔使買勞保?

A: 唔係。「418」係《僱傭條例》(Cap. 57)下「連續性合約」嘅門檻,只影響休息日、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同投保責任無關。門檻本身亦已改咗:2026 年 1 月 18 日起,係連續受僱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加每星期最少 17 小時,或四星期內合計不少於 68 小時。

Q: 日薪散工同臨時工,係咪喺條例嘅豁免範圍?

A: 一般唔係。條例確實排除「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嘅人士」,但同一句嘅但書寫明,條例仍然適用於由僱主僱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嘅臨時僱員。你請散工做本行嘅工作,佢就喺範圍之內。

Q: 我叫兼職簽咗份自僱合約,係咪就唔使買?

A: 唔係。勞工處指引寫明,如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合約稱佢為自僱人士,僱主仍須履行勞工法例下嘅責任;《僱員補償條例》第 31 條亦訂明,任何免除或減少僱主補償責任嘅協議均屬無效。

Q: 兼職人工低,就算賠都賠得少啩?

A: 唔一定。死亡同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嘅補償設有法定最低金額: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以後嘅個案分別為 HKD 514,510 同 HKD 584,220。計算補償時每月收入亦不可少於 HKD 5,710,唔會因為佢做散工而計得更低。

下一步(Next Step)

如果你手上有兼職、散工或臨時人手,將保單、附表同出糧紀錄發畀我哋,逐項對受保人數、申報工種同申報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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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per Insurance Agency Limited(GA1034)提供免費僱員補償保險保單核對及報價服務。
電話:2633 6813
Email:cs@looperin.com
Website:www.looperin.com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或法律建議。條例內容及補償金額以《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僱傭條例》(第 57 章)原文及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文中金額為刊登時水平,日後或會調整。實際保障以保單條款為準;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for refere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insurance or legal advice. Statutory figures are those in force at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and are subject to periodic revision. Actual coverage is subject to policy terms and conditions.

總結

「請散工唔使買勞保」錯足全程:「418」係僱傭條例門檻,同使唔使投保完全冇關係;叫兼職簽自僱合約都擋唔到,實質關係先算數。漏報兼職睇落慳咗保費,出事先發現係保險公司賠完再向你追討。手上有兼職散工,WhatsApp 我哋,幫你對清受保人數。

Felix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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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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